雲林縣府:國土計畫法應列農業發展地區補償條文

雲林縣政府今天主張「國土計畫法」應增訂特別犧牲補償條款,作為人民因土地劃入農業發展地區,造成財產權使用限制遭公益犧牲損失時,作為請求農地使用限制的補償依據。

雲林縣長張麗善今天上午在縣府親民大廳向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請委員協助提案,期望立法院能促成「國土計畫法」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修訂討論。

張麗善接受媒體聯訪說,像雲林縣等農業縣市,負擔台灣的農業發展,這些土地無法發展以非農業使用為目的的高經濟產業,相對其他工商業為主的縣市來說,明顯在發展上處於不公平的弱勢,勢必造成城鄉差距擴大。

張麗善希望國土計畫不只是劃定國土功能分區,還要將實際的使用與生活情形納入討論,藉由訂定有關農業的補償條文,以平衡國土規劃需求與農業貢獻,才能讓農民安心耕作、保障農業永續發展。

縣府提出農業發展地區補償條文,增定國土計畫法第32條之1條文,內文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

此外「前項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償。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之補償相關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專款專用。前項補償用途、範 圍、對象、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府表示,國土計畫法架構下,農業發展地區因無法任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使民眾財產權利用受限,內政部、農業部應積極跨部會研議,並主動與農業縣市討論、對話,盡快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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