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甩棍上北檢 男子遭裁罰3000元確定


帶甩棍上北檢 男子遭裁罰3000元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無故攜帶甩棍到台北地檢署被警方查護,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劉男移請台北地院簡易庭裁罰3000元並沒收甩棍;劉男以「帶甩棍防身」為由提出抗告,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劉男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處罰3000元確定。


劉男是在去年12月20日下午2時許到達北檢,通過北檢金屬探測安檢門時警報聲大作,經值班法警詢問,劉男同意接受搜索,並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法警在劉男身上查獲甩棍1支,隨即通報警方,由中正一分局詢問後依違反社維法移請北院裁罰。


北院簡易庭裁罰劉男3000元,並沒收扣案甩棍,劉男不服,以「防身」為理由抗告指稱,他因於108年間在桃園市中壢地區騎行機車時遭人尾隨後方大聲叫囂,且當地東南亞人居多,中壢分局劣聲在外,畏懼警黑同謀為防身而攜帶甩棍防身。


不過,合議庭審酌相關事證,認劉男的「防身」動機適當性已有疑義,行為地點是在供不特定人通行經過台北地檢署安檢門,是熙來攘往之洽公民眾等進出時必然經過之處,客觀上已足以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乃屬違法之違序行為。


就算劉男曾遭人尾隨叫囂,亦有例如立刻報警等其他方式可供救濟,衡以劉男為高中畢業之成年人士,居住於資訊發達之城市地區,有相當之社會經驗,足見其並非毫無能力或機會取得或接近相關法律資訊,又查無其他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自未能以此遽而解免或減輕抗告人之行政處罰責任。因此駁回抗告,裁罰3000元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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