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一審重判7年4月 褫奪公權4年


高虹安涉貪一審重判7年4月 褫奪公權4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助理費涉貪案,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宣判,高虹安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其他助理則分別被判刑1到2年,都宣告緩刑;陳昱愷則無罪。


高虹安辦公室助理判決結果為,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合議庭認定,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該期間之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該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陳奐宇、黃惠玟對於2罪,則皆予坦承。合議庭認為,高虹安等4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行,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之供述及證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以佐證。


所以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合議庭審酌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之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屬不該。


但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該當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就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處之刑,宣告附前述條件之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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