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貪污、偽文共判刑8年4月 竊占無罪


顏寬恒貪污、偽文共判刑8年4月 竊占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立委顏寬恒被控台中市沙鹿區的別墅豪宅涉嫌竊占國土,為掩人耳目進行假買賣涉嫌偽造文書,又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薪資108萬餘元,台中地檢署去年4月26日偵結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今(26)日宣判,合議庭審認貪污罪判決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108萬餘元犯罪所得沒收,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有地無罪,合計8年4月。可上訴。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說明指出,顏寬恒、林進福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主要依據林進福公司的相關帳目資料,顯示其中一筆是苑裡營造公司是由林進福去指示他的太太記帳,內容是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換句話說把這個錢的部份是用所謂的員工代收代付總表來記錄,上面的明細清楚記載代收立法院薪資107年2月5日至109年1月15日林進福等。


李進清表示,換句話說,這筆錢的部分,等於是林進福代收代付,都用在顏寬恒的相關支出上,所以這是一個很強的證據。這筆錢並不是林進福擔任助理的所可以使用的錢,他只是代為收受而用來支出顏寬恒的相關的其他事項明細,這是主要的理由。


至於竊佔的部份沒有構成,主要是因為顏寬恒確實有付相關的租金,有相關的使用性質,所以竊占的部分不能認為說顏寬恒已經要占為完全自己所有的意思,所以這部分無罪的。


偽造文書部分是就關於買賣的部分,合議庭認定,依照整個卷內的資料顯示,這個金額高達4000多萬,但是在整個成立過程中,只有短短15天,對於相關事項說明一開始有沒有並不相符,一直到後來審理期間才慢慢一致,那所以從整個全案卷證資料裡面分析研判,認為是屬於假的買賣,所以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於量刑的案分,李進清說,合議庭審酌本件被告身為國家重要的職務,對於助理相關的薪資,當然要依實為之,不可以貪國家所支付的各種的金額款項,竟然利用私人之便,將個人所認識的人充為助理,然後藉由助理所領取的國家款項供私人所用,這樣犯行確實不可取,所以依法為適當的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顏寬恒於100年間在台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土地上建築獨棟透天住宅,明知該建物附設庭院座落土地相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管領的國有地,為使其房屋對外道路連絡順暢,並兼顧顏寬恒家族人員、往訪賓客及車輛進出之隱私、安全,竟於國有地上鋪設通行車道、建築大門、警衛室並架設圍籬,且於106年10月5日前某日完工,以管制人車進出,阻絕一般民眾進入該國有地,竊佔國有地面積達1097.14 平方公尺。


由於顏寬恒110年參與競選台中市第二選區立法委員補選時,遭民眾告發其實際居住的沙鹿透天住宅及附屬庭院為違章建築且佔用國有地。顏寬恒為避免媒體繼續報導,竟與被告林進福、妻子陳麗淩及設計公司張姓女負責人,先由被告顏寬恒、林進褔以「借款」形式,將4541萬元「借」予張女,再由張女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陳麗淩及購買該土地及建物,委託不知情之代書於111年1月19日至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將該房屋、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設計公司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機關承辦公務人員在為形式審查後,將該房地之移轉登記原因為「買賣」此一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地籍登記簿上。


此外,顏寬恒明知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薪資係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依法應實質核銷,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係屬應如數發予實際遴聘之公費助理的財物,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酬金每月4萬元整聘用林進福擔任公費助理,林進褔領取相關薪資及年終獎金後,連同被告顏寬恒擔任苑裡公司股東之「盈餘分配」作為收入,用以扣抵被告顏寬恒與立委職務無關之私人支出,詐取共108萬4976元薪資及年終獎金。


照片來源:台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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