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漁塭非法填廢土 南檢聲押3人


租漁塭非法填廢土 南檢聲押3人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施姓男子與2名許姓男子在台南市承租6筆魚塭土地涉嫌非法經營土資場,將未經許可的營建混合物直接載運到承租的魚塭土地回填及堆置,台南地檢署16日出動百餘人兵分33路執行搜索及開挖後,共帶回23名涉案被告,經10多名檢察官團體辦案連夜偵訊,今(17)日凌晨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施男等3人聲押禁見,其餘19名被告分別以3萬到20萬元交保,1名另案通緝犯則在訊問後發監執行。



租漁塭非法填廢土 南檢聲押3人


南檢本署主任檢察官劉修言、檢察官林昆璋獲報租用漁塭非法回填廢土情資,指揮台南市刑警大隊、16個分局、宜蘭縣刑警大隊,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成專案小組蒐證偵辦,發現許男等不肖業者經營非法土資場,且主導仲介土方供應來源,將未妥善處理的營建混合物回填、堆置於魚塭土地。


專案人員16日前往台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33處魚塭土地執行搜索及開挖,將涉案被告共23人帶回偵訊,並在現場查扣非法回填掩埋營建混合物之挖土機2台及車輛6輛。


經專案小組人員運用挖土機等機具在現場開挖及蒐證後,發現許姓被告及施姓被告等人分別在台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處之魚塭土地經營非法土資場,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營建工地所產出之營建混合物直接載運至上開魚塭土地回填及堆置。


由於涉案人數眾多,南檢啟動團隊辦案模式,由10餘位檢察官協同複訊後,認施男及2名許男等3人均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等罪嫌,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19名被告分別交保新台幣3萬元至20萬元不等金額,其餘1名被告因發覺其另案遭通緝,經檢察官訊問後送監執行。


南檢指出,專案小組發現不肖業者經營非法土資場,且主導仲介土方供應來源,將未妥善處理之營建混合物回填、堆置於魚塭土地之不合法場域,不但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品質,亦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等刑責。


南檢強調,為維護國土永續發展,將持續與追查環保犯罪,守護民眾權益與健康,並在此呼籲相關業者應恪遵環保法規,勿心存僥倖而觸犯法網。


照片來源:台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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