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提款卡交同事變洗錢共犯? 「關鍵證據」曝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一名越南籍男子阿龍(化名)過去曾來台灣工作,2019年4月出境返回家鄉時,將郵局提款卡交給同事幫忙領取退稅款,孰料到了2023年6月間,他的帳戶竟被詐團拿去作為洗錢之用,因此吃上官司,桃園地院審理後,證實阿龍確實只有把提款卡交給同事,但並無具體事證證明他有幫助詐團洗錢,最終裁定無罪。
檢方在判決中主張,阿龍在2019年4月要返回越南前,將自己在台的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詐團成員使用,直到2023年6月間,詐團向受害者佯稱可以投資黃金獲利,受害者匯款1萬元至阿龍帳戶後,立刻被提領一空,因而認定阿龍幫助洗錢,於是依法將他起訴。
但阿龍則喊冤辯稱,他在2019年4月就出境了,直到2023年11月再次入境台灣,而當年離開前他確實有將郵局提款卡交給同事,是為了請同事幫忙代提領退稅款,他沒有幫助詐團洗錢的意圖。
桃園地院法官表示,經查證阿龍所說的出入境時間與入出國日期紀錄、入出境資料、護照及居留資料等證據相符,阿龍的同事也確實在2019年8、9月間幫忙提領過退稅款,在2人的對話紀錄中,阿龍曾與同事明確討論過退稅款的領取事宜。
且阿龍在2023年9月間曾詢問同事提款卡是否還在,並叮囑不要交給別人,同事也回復「要找找看」;同年11月間,阿龍再度詢問提款卡的事情,同事表明提款卡沒有留著,還要求阿龍在台灣再辦一張新的提款卡使用。
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來,阿龍並沒有將郵局帳戶資料提供給詐團成員使用,僅交給同事代為處理退稅款,因此難認他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罪的故意,加上本案也沒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他有參與犯罪的行為,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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