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買參選總統連署書 共和黨主席周克琦二審仍判刑3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333政黨團結聯盟、共和黨主席周克琦有意與前10大槍擊要犯藍信祺搭擋參選第16屆總統副總統,為衝高連署書份數,涉嫌以5200元現金向26人收購連署書,台北地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罪判處周克琦徒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周上訴二審;高院今(25)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藍信祺、周克琦於112年間共同參選第16屆總統、副總統,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被連署人。周克琦為提升連署人數、拉抬聲勢,竟以現金200元為餌,囑由潘莉英、傅李秀治邀集連署人於112年10月21、22日下午到新光三越臺北站前店前廣場連署,待連署完畢後,再自行或委由他人交付賄賂即現金200元予連署人潘莉英、傅李秀治等21人,另以每人200元之價碼向高姓連署人等2人行求賄賂,以使該等連署人為藍信祺、周克琦連署。
台北地院審理時,周克琦辯稱200元是邀集民眾參與遊行的工資、車馬費。不過,合議庭勘驗事證後認定,有些連署人並未配合穿背心、舉旗,只是待在現場無所事事,還有連署人中途離席,到附近喝咖啡,可見周克琦在現場並未管制人員,亦未指揮監督連署人工作,顯與僱請工人、臨時演員之常情不合,可見周克琦所辯工資、車馬費不可採信。判處周克琦徒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周上訴二審,並一度請求高院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發回原審法院審理。但是,高院院合議庭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違憲情事,自無停止審判或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之必要;又本案無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所指「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情形,亦無從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被告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所辯各節均不可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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