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技術長 雲云科技董座聲押禁見裁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於3月7日的雲云科技董事長曾志新刺殺梁姓技術長後自殘臉部、嘴部,因喉嚨受傷開刀後送進加護病房, 17日出院被警方帶回台北市警信義分局詢問,晚間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今(18)日下午開庭後,裁准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指出,被告涉犯殺人既遂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因公司經營情況無法於近期內達成IPO之心願,普遍對公司其他股東、員工心生怨懟,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於短期內再對公司其他股東或員工涉犯殺人之虞。
不過,檢方聲押書主張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串證、滅證之虞部分。法院認為,由卷證相關資料,目前尚無法認被告有其他共犯。然被告所涉犯之罪嫌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法定刑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日後將受重刑之宣判可期,甚至以其行為方式而受無期徒刑宣判亦非不可能,則被告為避免遭受重刑,以被告身為公司董座,仍有可能為避免重刑而運用其關係左右目前尚能左右公司其他員工或股東,故就此部分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串證、滅證可能。
法院同時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預防被告再度殺人,因本案為殺人既遂案件,且受社會矚目,經衡量後,本案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所以裁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這起公同內的殺人案發生在3月7日下午,雲云科技梁姓技術長與公司負責人曾志新因理念不合,當場爆發激烈爭執,最終曾志新情緒失控,從背後拿出水果刀,猛刺梁姓技術長後頸,將其當場刺倒,失去呼吸與心跳;曾志新隨後企圖輕生,但被現場的人資部門員工及時奪刀制止,隨後送醫急救,一度住進加護病房,終於今天傷勢好轉出院,被警方帶回偵詢後移送。
據悉,梁姓技術長曾於6日透過公司內部群組宣佈將離職,並表達對公司管理的強烈不滿,認為與公司理念已不再契合,決定離開。雙方於7日下午約定面對面談判,結果不但無法和平解決分歧,曾志新拿出預藏刀械行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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