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無法紀 西門町捷運站槍擊案高院駁回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西門町捷運站去年2月14日凌晨發生槍擊案,被控開槍的陳姓、翁姓及洪姓男子,經台北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嫌分別判刑3年10月到1年2月徒刑,3人上訴二審;高院今(10)日以3人顯然「目無法紀」,行為時有何特殊因素、情堪憫恕之處,駁回上訴。可上訴。
這起槍擊案發生的原因,是2派人馬因慶生會產生不快,相約決鬥。翁、林2人於去年2月13日夜間發生口角,而相約決鬥。翁男遂邀集洪姓、陳姓、黃姓、連姓等友人到場相挺。
等到14日凌晨3時24分許,翁男及其友人在捷運西門站1號出口前遭遇林男,林男持槍近距離朝翁男等人射擊,翁男隨即持辣椒槍朝林男臉上噴灑並與之扭打,洪男則持空氣槍、陳男持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改造手槍,同朝林男射擊,終致黃男因而受有上肢穿刺切割傷、連男因而受有胸部穿刺傷、翁男因而受有上肢穿刺切割傷,林男因而受有左下肢穿刺傷等傷害。
參與槍擊案的6人分別被台北地院判處7年8月到5月不等徒刑,其中陳姓、翁姓及洪姓男子就科刑部分上訴高院。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量刑業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無濫用權限或違法、失當之處。
又本件翁男僅因細故,即糾眾至鬧區叫囂,手持辣椒槍噴灑,為本件之首謀;洪男攜帶空氣槍、陳男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到場,無視該處眾多行人猶為持槍追逐行為;3人顯然「目無法紀」,實難認他們行為時有何特殊因素、情堪憫恕之處,所以沒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綜上,被告3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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