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海豚當餌獵鯊魚 遠洋漁船船長交保


捕海豚當餌獵鯊魚 遠洋漁船船長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縣東港鎮吳姓船長指示外籍漁工非法捕撈海豚宰殺後,再利用沾滿血的海豚肉塊誘捕鯊魚,屏東地檢署指揮海巡署等單位,將吳等人逮捕到案,訊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諭令他1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其他7名外籍船員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檢方指出,吳姓船長於113年6月間駕駛「連○發」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進行作業時,涉嫌指示船上外籍漁工撈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將海豚宰殺後,利用其血塊做為誘餌,藉由鯊魚嗅覺靈敏特性吸引鯊魚,以提高鯊魚捕獲量。



捕海豚當餌獵鯊魚 遠洋漁船船長交保


屏檢近期接獲農業部漁業署通報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DFO)請求我國協助,指稱有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遭非法獵殺,隨指派民生專組檢察官賴以修負責偵辦,並會同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移民署屏東專勤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農業部漁業署等單位共同組成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經縝密蒐證後,先於4月23日拘提在「連○發」遠洋漁船上的7名外籍漁工,又於25日上午於東港漁港搜索吳姓船長所駕駛之「連○發」遠洋漁船及其於屏東縣東港鎮住處。


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吳姓船長及7名外籍漁工,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對7名外籍漁工部分,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對吳姓船長則諭知交保1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屏檢表示,海豚為我國公告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屬於珍貴稀有物種,部分種類臨絕種,整體族群數量亦逐年減少。民眾應具備充分之海洋保育意識與責任感。近年來已有多起國際組織揭露我國漁船涉及宰殺保育類動物的非法行為,嚴重損壞我國國際形象。


屏檢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凡有蓄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者,屏檢必將本於「速辦、嚴查」原則,積極偵辦不法行為,以維護海洋生態環境並彰顯法治精神。


照片來源:屏東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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