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工友A承租戶水電費 自首繳回犯罪所得獲判緩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擔任工友的陳姓女子,任職時負責清潔、收寄信件等庶務工作,竟利用負責處理水電費分擔計算、遞送水電費單予該銀行大樓之承租戶及代收水電費的機會,6年內A走265萬4505元,土銀年度盤查時,抽查發現帳務有異,陳女在土銀提告前向台中地檢署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台中地院依業務侵占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陳女是自87年8月起就在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擔任工友,平日負責清潔、收寄信件等庶務工作,也負責處理水電費之分擔計算、遞送水電費單給該銀行大樓的承租戶、收受租戶繳納之水電費、代收轉入總行、分行業務費用支出憑證處理等業務,並製作水電費支出及分攤費用報表供該銀行主管人員核閱。
陳女卻自106年1月間起至112年12月止,利用處理上開代收付款業務的機會,將收取之款項收納於其事務櫃中,且未據實填報入帳資料,造成致該銀行應收款項短少共計265萬4505元。
陳女並將未入帳代收款中的154萬7677元挪為己用之方式,侵占入己。之後於 113年間,因土地銀行進行年度盤查時,抽查發現帳務有異,進行內部調查,陳女於該銀行提出告訴前,主動向台中地檢署自首而受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陳女自首坦承,事證明確,足堪認定被告確有刑法業務侵占罪之犯行,但陳女主動向台中地檢署自首,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陳女為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破壞從事業務之人忠實誠信關係,行為不可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期間及金額,始終坦承犯行且積極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同時,陳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自首並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就其犯罪所得已經以面額共計300萬元的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告訴人,堪信其經本案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依法諭知緩刑2年。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強化其法治認知,命陳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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