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修法三讀 平衡差距綠批不公
【記者陳金寶/蕭文彥 台北綜合報導】立法院會20日晚在藍白立委聯手下,三讀修正通過已逾25年未修正的財政收支劃法分法部分條文。財劃法已逾25年未修。修法後國民黨希望城鄉平衡差距;民進黨認為不正義。
國民黨團希望透過修法,補足各地方政府財政缺口及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的城鄉差距,改善地方財政分配不均狀況。民眾黨團也希望透過修法,下放更多的自主財源供地方建設規劃。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質疑,這次修法的版本,分配不正義、事權不統一、財政沒有紀律、配套也沒有提出。
財劃法規範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間財政收支權責,於1951年6月13日制定公布,前後歷經數次變革。
主導這次修法的國民黨團在提案中指出,財劃法從1999年精省前中央與地方收入占全國總收入比例為60%比40%,至精省後以2024年最新資料來看,兩者的收入比例增為75%比25%。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中央首要就是要把精省後多拿的15%收入還給地方。
財劃法自1999年1月25日修正公布後,至今已逾25年未修正,行政院曾於2002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5度向立法院提案,朝野各黨也曾多次提出修正草案,但都無法達成修法共識,致屆期不續審未獲通過。
本屆立法院多位立委和在野黨團啟動修法,日前在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的財劃法修法草案累計達22案,但無行政院版本,今年11月6日在爭議中送出財政委會。立法院長韓國瑜20日說,本案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
國民黨立委和民眾黨立委20日在立法院會合作,舉手表決闖關三讀修正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主要依國民黨團20日在院會最新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內容,包括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所得稅總收入11%、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及貨物稅10%,由中央按第16條之1之公式及規定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重要內容還有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且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的成果,收入應回歸各地方政府,且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刪除第2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的收入2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的規定。
三讀條文並修正第16條之1,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規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其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相關指標與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90.5%, 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各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二、可供分配款項2%,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2.5%,依有關權數計算分配離島3縣(市)。
四、可供分配款項5%,分配鄉(鎮、市),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 )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1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的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這次修法也增訂條文第30條第3項,明訂本次財劃法修正施行後,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1年度的預算編列數。2024/12/20
國民黨團希望透過修法,補足各地方政府財政缺口及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的城鄉差距,改善地方財政分配不均狀況。民眾黨團也希望透過修法,下放更多的自主財源供地方建設規劃。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質疑,這次修法的版本,分配不正義、事權不統一、財政沒有紀律、配套也沒有提出。
財劃法規範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間財政收支權責,於1951年6月13日制定公布,前後歷經數次變革。
主導這次修法的國民黨團在提案中指出,財劃法從1999年精省前中央與地方收入占全國總收入比例為60%比40%,至精省後以2024年最新資料來看,兩者的收入比例增為75%比25%。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中央首要就是要把精省後多拿的15%收入還給地方。
財劃法自1999年1月25日修正公布後,至今已逾25年未修正,行政院曾於2002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5度向立法院提案,朝野各黨也曾多次提出修正草案,但都無法達成修法共識,致屆期不續審未獲通過。
本屆立法院多位立委和在野黨團啟動修法,日前在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的財劃法修法草案累計達22案,但無行政院版本,今年11月6日在爭議中送出財政委會。立法院長韓國瑜20日說,本案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
國民黨立委和民眾黨立委20日在立法院會合作,舉手表決闖關三讀修正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主要依國民黨團20日在院會最新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內容,包括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所得稅總收入11%、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及貨物稅10%,由中央按第16條之1之公式及規定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重要內容還有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且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的成果,收入應回歸各地方政府,且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刪除第2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的收入2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的規定。
三讀條文並修正第16條之1,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規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其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相關指標與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90.5%, 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各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二、可供分配款項2%,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2.5%,依有關權數計算分配離島3縣(市)。
四、可供分配款項5%,分配鄉(鎮、市),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 )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1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的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這次修法也增訂條文第30條第3項,明訂本次財劃法修正施行後,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1年度的預算編列數。2024/12/20
- 記者: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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