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界炸鍋!法官嫌起訴書未標示證據頁碼 「影響審判效率」拒受理


獨家/法界炸鍋!法官嫌起訴書未標示證據頁碼 「影響審判效率」拒受理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地院法官刑事第四庭審判長陳健順日前審理一起竊盜案,認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亭宇沒在起訴書內指明證據在第幾頁,也沒詳細說明待證事實內容,影響審判效率,以違背起訴程序為由判決「不受理」。判決一出,不只基層檢察官跳腳,連法官圈也不支持陳法官見解。法務部已通知竹檢後續處置,司法院則表示事涉個案,暫無回應。



陳健順是司法官班31期結業,是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的同期同學,長期在竹院服務,以「司法改革」闖出一片天,在法官界小有名氣,外傳他是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的人馬,曾獲蔡推薦出任司法行政廳廳長,惟司法院長許宗力委請時任秘書長的呂太郎調查其背景後,最後未買單。



本次釀出風波的判決是一起小竊盜案,一名機車騎士放在置物箱的錢包遭竊,檢察官陳亭宇調閱監視器找到王姓嫌犯後,依竊盜罪提起公訴,證據為騎士、王嫌、勘驗等筆錄以及現場照片與監視器畫面,待證事實則寫出可證明騎士錢包遭竊、王嫌在案發現場拿取錢包等事項。



陳亭宇的起訴書寫法為目前司法實務常見格式,且全案有監視器畫面為證,資料均備,詎料移審到法院時,承審的陳健順竟以檢察官違背起訴程序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法界全傻眼。



陳健順認為,提昇審判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檢察官應負更詳細妥適的舉證責任,必須在起訴書中明確且詳細指出證明方法,使法院更快速掌握案件實質內容,更容易形成最後判斷的心證。



陳健順指出,偵查卷宗繁多,檢察官未明確記載出處,致使法院必需耗費時日尋找證據清單所載證據之所在,嚴重影響法院審判案件效率,為提昇審判效率,檢察官即「有義務」依照證據清單編號順序,依序在起訴書後面逐一檢附所有書面證據的全部內容,讓法院更有效率地檢視。



陳健順寫到,檢察官未於起訴書的證據名稱欄中,明確指出證據的出處及詳細內容;亦未於待證事實欄中,詳細說明待證事實內容、為何可以因此證明待證事實的詳細理由;且未依照證據清單編號順序,依序在起訴書後面逐一檢附所有書面證據全部內容,顯然違背起訴程序,故諭知判決「不受理」。



陳健順還附記,偵審卷宗的編排方式雜亂無章、起訴書記載內容過於簡略、檢察官起訴門檻過低、法官形成心證絕大部分均來自書面審判、法庭審判過程形骸化、檢察官提起上訴無任何節制,「若院檢一天不願共同面對此種落後、粗糙及毫無效率的刑事訴訟運作模式,則司法體系將永遠不可能有受到民眾普遍信賴的一天,且院檢亦均持續同受其害,天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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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健順在判決書中以附記方式,批評檢方起訴書品質讓法界炸鍋。


判決一出,基層檢察官全炸鍋,質疑陳健順為了審理方便,違逆常情強制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書指明證據在第幾頁,還要超級詳細說明內容,完全不合司法實務,若其見解成為通說,全國將有9成以上的起訴要被不受理,形同縱放罪犯,太過荒謬。



一名地檢署檢察官說明,在卷證龐雜的案件中,有些檢察官的確會在起訴書中標出證據在第幾頁、第幾行,以利審理,但即使未仔細指明證據出處,法官還是會綜合全案卷證,以得到較完整的心證,不會僅憑起訴書就判決,更何況本案卷證不多,沒有必要標頁碼,不解陳健順為何有如此極端的作法。



除了檢察官火大,法官界對陳健順的見解也持保留態度,一名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陳健順要求的起訴書格式實已接近判決書,或可增加審判效率減少撰擬判決時間,但從未看過有法官用這種理由判決不受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也表示陳的見解「超級怪」,若檢察官舉證不足,可裁定補正,怎麼會直接採程序不受理,連實質審理都未進行。



法務部獲悉後,已通知竹檢依法進行後續處理;竹檢回應,目前還沒收到判決,但依已公開判決書所載理由,將依法提起上訴。司法院表示,事涉個案,暫無回應;竹院則表示,陳法官的判決見解雖然較不同,但已在判決書內敘明理由,尊重審判獨立與檢察官的上訴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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