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綠議員陳怡君涉詐助理費 高院撤銷交保、2/20重開羈押庭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懷疑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12日搜索約談陳等7名被告,訊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聲請羈押陳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士林地院13日裁定張羈押禁見,陳100萬元交保。士檢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19日撤銷陳的交保裁定,士院定20日重開羈押庭。
士檢13日聲押陳怡君,但士院認無羈押必要,同日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禁止接觸共犯、證人。士檢不服,主張陳涉犯重罪,且有勾串之虞,提起抗告。
高院19日表示,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
高院指出,一審士院裁定未說明「命被告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之關聯性,亦未審酌陳怡君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且諭令陳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其等勾串之目的,仍非無疑。
綜上,高院認定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檢察官抗告有理由,19日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潘怡華、受命法官楊明佳。
高院的撤銷發回裁定已即時送達,相關卷證亦已送達士院,士院承辦法官定2月20日下午3時召開更裁庭,將命陳怡君到庭陳述意見。依照高院的發回理由,陳改為羈押禁見的機率大幅提高。
士檢接獲檢舉,陳怡君涉嫌自2019年起,利用並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的胞弟陳衛德、洪姓弟媳、賀姓前員工、辦公室主任張惠霖的胞姊等4人充作人頭,由張姓辦公室主任及楊姓議會研究室主任製作相關文件資料,提領薪資挪作他用,涉犯貪污等罪。
士檢12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兵分13路搜索陳怡君台北市議會辦公室、地方服務處及當事人住處等地,約談陳等7名被告及4名證人,其中1名證人未到案,初步認定不法所得逾300萬元,訊後諭知賀姓前員工50萬元交保、陳的胞弟及弟媳分別1萬元交保,楊姓主任24萬元交保,並聲押陳怡君與張惠霖。
士院13日裁定張惠霖羈押禁見、陳怡君以100萬元交保,陳表示:「懇請大家相信我的清白,我陳怡君不是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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