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  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及推動健保資料合理利用

為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並推動健保資料之合理利用,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AI與大數據應用不僅是時代潮流,更是建構開放政府理念下的必要途徑,但其中涉及維護國人隱私,更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為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衛福部推動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以完備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證,並規範提供或使用健保資料應遵行法定要件、正當程序及監督防護機制等事項,以及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個人健保資料經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可兼顧研究應用、個人資訊隱私及自主權益。卓院長指出,本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本草案要點如下:(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二)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並定明其任務及成員。(草案第4條及第5條)(三)健保資料相關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考核及保險人將健保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之方式。(草案第6條)(四)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權責機關,以及主管機關與保險人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辦理。(草案第7條)(五)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限制、申請者資格、申請方式及非執行法定職務之申請者對於審核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草案第8條至第12條)(六)申請者經核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後之執行方式;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草案第13條)(七)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所得利用結果之規範。(草案第14條)(八)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產生產業利益之回饋方式。(草案第15條)(九)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與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及停止之效力。(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十)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十一)本條例施行前,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於本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利用者,其繼續利用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草案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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