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興櫃市場整併規劃,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4項法令修正草案
為扶植創新企業發展,金管會前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於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開設興櫃「戰略新板」,自110年7月20日開板迄今已協助29家創新企業登錄掛牌。近期,櫃買中心衡酌戰略新板開板2年來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確實發揮加速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功能,為擴大實施成效,爰規劃將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為單一興櫃市場,開放企業登錄整併後之興櫃市場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俾降低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之前置作業成本及時間,使企業得提早進入興櫃資本市場籌資發展,相關規劃預計自明(113)年度起實施。
配合興櫃市場整併規劃,金管會研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外募發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說書準則)」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下稱集保劃撥辦法)」等4項法令,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興櫃市場整併,刪除戰略新板相關規定:包括戰略新板公司之名詞定義、辦理公募及私募有價證券之參考價格計算方式、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資訊、買賣辦理集中交割等相關規定。(修正募發準則第3條及第14條;外募發準則第3條;公說書準則第3條;集保劃撥辦法第29條)
二、 開放公司可選擇採用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申請登錄興櫃:將原本適用於為申請登錄戰略新板,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其公開說明書得檢附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擴大為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均得適用。(修正公說書準則第28條)
三、 明定施行日期:明定本次募發準則、外募發準則及公說書準則等3項法規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另集保劃撥辦法部分,因應戰略新板最後交易日之交割需求,明定自113年1月4日施行。(修正募發準則第76條;外募發準則第66條;公說書準則第39條;集保劃撥辦法第35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使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與各市場定位更為明確,並有助促進中小規模企業提早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發展,另櫃買中心除強化簡易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公司之配套監理措施外,亦將加強對市場及投資人說明宣導相關規劃,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相關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本會將參酌外界意見審慎評估並作為後續法規修正之研議參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47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配合興櫃市場整併規劃,金管會研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外募發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說書準則)」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下稱集保劃撥辦法)」等4項法令,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興櫃市場整併,刪除戰略新板相關規定:包括戰略新板公司之名詞定義、辦理公募及私募有價證券之參考價格計算方式、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資訊、買賣辦理集中交割等相關規定。(修正募發準則第3條及第14條;外募發準則第3條;公說書準則第3條;集保劃撥辦法第29條)
二、 開放公司可選擇採用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申請登錄興櫃:將原本適用於為申請登錄戰略新板,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其公開說明書得檢附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擴大為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均得適用。(修正公說書準則第28條)
三、 明定施行日期:明定本次募發準則、外募發準則及公說書準則等3項法規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另集保劃撥辦法部分,因應戰略新板最後交易日之交割需求,明定自113年1月4日施行。(修正募發準則第76條;外募發準則第66條;公說書準則第39條;集保劃撥辦法第35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使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與各市場定位更為明確,並有助促進中小規模企業提早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發展,另櫃買中心除強化簡易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公司之配套監理措施外,亦將加強對市場及投資人說明宣導相關規劃,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相關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本會將參酌外界意見審慎評估並作為後續法規修正之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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