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法商法國巴黎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法巴人壽)及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法巴產險)處分案,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之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法巴人壽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整,並對法巴產險核處罰鍰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對法巴人壽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法巴人壽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該分公司負責人戴OO執行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OO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一、受裁罰之對象:法巴人壽暨相關人員、法巴產險。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如:
(一)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
(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四、裁罰結果:
(一)依前揭違規事實,顯示法巴人壽於人事管理、核保、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失,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第14款及第39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9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法巴人壽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該分公司負責人戴OO執行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OO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二)依前揭違規事實,顯示法巴產險於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失,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第14款及第39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
(一)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法巴人壽暨相關人員、法巴產險。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如:
(一)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
(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四、裁罰結果:
(一)依前揭違規事實,顯示法巴人壽於人事管理、核保、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失,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第14款及第39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9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法巴人壽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該分公司負責人戴OO執行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OO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二)依前揭違規事實,顯示法巴產險於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失,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第14款及第39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
(一)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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