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強化分紅壽險等相關商品之管理,修正保險商品審查相關法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分紅壽險等相關商品之管理並健全保險商品發展,已擬具「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銷售前作業準則」)第21條、第24條、第32條修正草案、「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近日將預告「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並預定於113年6月底前完成發布該三項法規。
該三項法規增修規範重點如下:
一、「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
(一) 因應接軌TW-ICS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基礎將有不同,為利制度銜接,將保險業商品送審獎勵條件有關清償能力之要求,由現行達250%以上修正為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1.25倍以上。
(二)為賦予保險業人身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適時調整彈性,爰刪除原以附件方式規範之分析項目並修正文字,明定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分析方式辦理。
二、「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
(一) 商品設計及區隔帳戶管理:
1. 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應淺顯易懂、分紅保險商品應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利潤測試標準、分紅運作機制應文件化及詳列細部作業程序。
2. 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區隔帳戶每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應確保具備可持續性、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且上開盈餘分配予要保人的比例不得低於70%。倘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兩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的累積值,保險業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二) 資訊揭露:銷售文件應列示最可能紅利金額、較低紅利金額及可能紅利為零之情形。又為避免業者競相以提高分紅率為銷售訴求,明定應以各保單年度最可能紅利金額為基礎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並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利潤測試標準。此外,簡介、建議書、要保書等,均應明確載明紅利並非保證、極端情況下可能為零等相關警語。每年紅利宣告日後30日,應於公司網站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等,以利大眾瞭解公司分紅保險業務之經營績效。
(三) 銷售行為: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
(四)董事會及專業人員責任:
1. 明定董事會應對分紅保單業務負最終責任、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含分配保戶之比例),以及商品簽署人員應於商品銷售後追蹤紅利實現情形,如有偏離最可能紅利金額之情形應召開會議討論改善措施。
2. 保險業者亦應要求招攬人員參加分紅人壽保險相關教育訓練,並確實瞭解商品內容後,始得招攬。
三、「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一) 考量保險金額係保險契約最低給付義務,為維護保戶權益,明定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給付,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如小額終老保險)外,不得低於約定保險金額。
(二) 實支實付型醫療(含傷害醫療)保險商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三) 強化分紅保險商品之審查機制:規範保險業送審之分紅壽險商品倘採綜合型保險方式設計(即除壽險保障外,尚包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非壽險保障),因該等商品之非壽險保障項目並不參與紅利分配,架構較為複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此類商品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方式送審。
本次「銷售前作業準則」第21條、第24條、第32條修正草案部分,將先辦理法規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銷售前作業準則」第21條、第24條、第3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逐點說明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6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該三項法規增修規範重點如下:
一、「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
(一) 因應接軌TW-ICS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基礎將有不同,為利制度銜接,將保險業商品送審獎勵條件有關清償能力之要求,由現行達250%以上修正為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1.25倍以上。
(二)為賦予保險業人身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適時調整彈性,爰刪除原以附件方式規範之分析項目並修正文字,明定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分析方式辦理。
二、「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
(一) 商品設計及區隔帳戶管理:
1. 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應淺顯易懂、分紅保險商品應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利潤測試標準、分紅運作機制應文件化及詳列細部作業程序。
2. 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區隔帳戶每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應確保具備可持續性、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且上開盈餘分配予要保人的比例不得低於70%。倘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兩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的累積值,保險業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二) 資訊揭露:銷售文件應列示最可能紅利金額、較低紅利金額及可能紅利為零之情形。又為避免業者競相以提高分紅率為銷售訴求,明定應以各保單年度最可能紅利金額為基礎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並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利潤測試標準。此外,簡介、建議書、要保書等,均應明確載明紅利並非保證、極端情況下可能為零等相關警語。每年紅利宣告日後30日,應於公司網站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等,以利大眾瞭解公司分紅保險業務之經營績效。
(三) 銷售行為: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
(四)董事會及專業人員責任:
1. 明定董事會應對分紅保單業務負最終責任、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含分配保戶之比例),以及商品簽署人員應於商品銷售後追蹤紅利實現情形,如有偏離最可能紅利金額之情形應召開會議討論改善措施。
2. 保險業者亦應要求招攬人員參加分紅人壽保險相關教育訓練,並確實瞭解商品內容後,始得招攬。
三、「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一) 考量保險金額係保險契約最低給付義務,為維護保戶權益,明定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給付,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如小額終老保險)外,不得低於約定保險金額。
(二) 實支實付型醫療(含傷害醫療)保險商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三) 強化分紅保險商品之審查機制:規範保險業送審之分紅壽險商品倘採綜合型保險方式設計(即除壽險保障外,尚包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非壽險保障),因該等商品之非壽險保障項目並不參與紅利分配,架構較為複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此類商品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方式送審。
本次「銷售前作業準則」第21條、第24條、第32條修正草案部分,將先辦理法規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銷售前作業準則」第21條、第24條、第3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逐點說明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6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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