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

為提升投資人透過證券商申購基金之申購價款匯撥方式之彈性,以便利投資人申購基金,金管會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開放證券商以投資人名義申購投信基金,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2項所定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之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不受申購價款應由申購人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之限制。前開修正條文草案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投資人透過證券商申購投信基金之價款,證券商得事先經投資人同意運用其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之款項支應,可提供投資人更多元的基金申購款支付管道,並擴大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可支應範圍。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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