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暨「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基於洗錢防制目的之管理,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於第6條第2項授權本會訂定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以下簡稱VASP登記辦法)草案,另配合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VASP洗防辦法)。
一、 VASP登記辦法草案部分,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登記之條件及程序、業者管理及過渡條款等事項,計有31條,重點如下: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按其經營之業務類別,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分別辦理洗錢防制登記(第2條及第3條)。
(二) 登記之條件及程序: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消極資格條件(第4條)、申請登記之文件及程序(第5條)、開始營業之期限及終止業務之程序(第6條)、不予登記及撤銷或廢止事由(第7條及第8條)、申請文件之變更程序(第9條)。
(三)業者管理:
1、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遵守之一般遵循事項,包含法令遵循、留存法幣義務、資訊系統與安全、客戶申訴處理、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第10條至第15條)。
2、虛擬資產交換商(第16條及第17條)、交易平台(第18條至第21條)、移轉商(第22條)、保管商(第23條至第27條)及承銷商(第28條及第29條)之應遵循事項。
(四)過渡條款: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之VASP應於114年3月31日前向本會辦理登記,並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第30條)。
二、 VASP洗防辦法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洗錢防制法名詞修正,修正VASP洗防辦法名稱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17條)。
(二)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正第6條第1項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制度,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VASP登記辦法規定完成登記者。(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函報本會。(修正條文第14條)
(四)增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VASP登記辦法及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修正條文第15條)
(五) 刪除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金管會提醒,113年7月31日公布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將上路,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VASP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以下簡稱VASP登記辦法)草案,另配合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VASP洗防辦法)。
一、 VASP登記辦法草案部分,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登記之條件及程序、業者管理及過渡條款等事項,計有31條,重點如下: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按其經營之業務類別,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分別辦理洗錢防制登記(第2條及第3條)。
(二) 登記之條件及程序: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消極資格條件(第4條)、申請登記之文件及程序(第5條)、開始營業之期限及終止業務之程序(第6條)、不予登記及撤銷或廢止事由(第7條及第8條)、申請文件之變更程序(第9條)。
(三)業者管理:
1、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遵守之一般遵循事項,包含法令遵循、留存法幣義務、資訊系統與安全、客戶申訴處理、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第10條至第15條)。
2、虛擬資產交換商(第16條及第17條)、交易平台(第18條至第21條)、移轉商(第22條)、保管商(第23條至第27條)及承銷商(第28條及第29條)之應遵循事項。
(四)過渡條款: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之VASP應於114年3月31日前向本會辦理登記,並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第30條)。
二、 VASP洗防辦法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洗錢防制法名詞修正,修正VASP洗防辦法名稱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17條)。
(二)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正第6條第1項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制度,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VASP登記辦法規定完成登記者。(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函報本會。(修正條文第14條)
(四)增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VASP登記辦法及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修正條文第15條)
(五) 刪除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金管會提醒,113年7月31日公布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將上路,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VASP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新聞關鍵字: 金管會
- 記者:金管會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