馥裕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12月23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3)日第1520次委員會議決議,馥裕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馥裕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馥裕公司於108年3月開始銷售水森活油切器商品,其採取之馥裕市場計畫係依購買商品,分別加入成為小盤經銷商及大盤經銷商,經銷商可推廣銷售商品,以及介紹他人加入成為經銷商,並依推廣人數可晉升為督導及總監。而其獎金包括推廣獎金(推廣介紹下線成為小盤可領第1層1,000元、第2層400元、第3層250元;推廣介紹下線成為大盤可領第1層5,000元、第2層2,500元、第3層2,500元),創富中心3%(大盤本身垂直上下所有大盤當月業績3%,由大盤分配)、督導1%(督導本身垂直上下所有督導當月業績1%,由督導分配)及總監1%(公司當月業績1%,由所有總監分配)等,其獎金計算具有2層以上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之設計,故馥裕市場計畫係透過參加者介紹他人加入建立組織,並推廣銷售商品,核屬多層次傳銷,惟馥裕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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