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與消保處共同公布市售「兒童椅及凳」商品檢測結果

兒童椅及凳為供14歲以下兒童生活日常乘坐之必需用品,為確保市售「兒童椅及凳」商品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合作,113年於各大賣場、網路電商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5件不同廠牌型號之兒童椅及凳商品。依據國家標準CNS 16045「兒童椅及凳」進行「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結果「品質項目」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共6件不符合。

標準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兒童椅及凳」,並應檢視外包裝及商品本體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電話、適用年齡、製造日期、產地等資訊。同時亦提醒,消費者購買兒童椅及凳時必須注意商品是否牢固,組成扣件是否緊固,外觀應無破損、傷痕,如材質為塑膠,是否有龜裂等,若為折疊產品,應依警告內容使用,使用前應熟讀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若為自行組裝(D.I.Y)商品,操作前應比對使用說明書內零組件數量、規格正確無誤,並確實依說明書之方法、注意事項或警告內容執行,以確保安全。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項次5、8及14)之商品,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項次5、8、10、12、14)之商品,且經查證未完成檢驗程序,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項次5、8、10、12、13、14)之商品,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兒童椅及凳」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謝翰璋 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34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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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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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許瓊文 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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