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今(24)日就侮辱公務員罪宣判,本部將啟動修法作業


  • 憲法法庭判決對刑法侮辱公務員罪為合憲性限縮解釋,另宣告刑法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另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本部所屬檢察官就侮辱公務員罪案件,將縝密蒐證,符合判決意旨,確保公務執行之嚴正性


本部於言詞辯論中已堅定表達刑法侮辱公務員罪係為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攸關人民權益之有效保障及法律秩序之維護。憲法法庭認為本罪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情形之見解,本部將責成所屬檢察官於個案偵辦中強化構成要件論述,兼顧言論自由保護及國家公權力運作。




  • 本部已將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轉知檢察及矯正機關妥為因應,並將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就憲法法庭判決認為違憲部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本部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於法制面上,本部將盡速研議修正刑法侮辱職務罪之規定;於偵查及執行面上,經清查結果並無現因執行侮辱職務罪而須立即釋放之被告及受刑人,本部已責令臺灣高等檢察署轉知各地方檢察署相關因應措施,後續並將函頒指導原則,賡續修法,俾符合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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