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新北市訊】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於今(22)日經議會三讀修正通過,本次係為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採自住減稅、多屋重稅方向,依照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基準制定,溯及113年7月1日起施行,將反映在今(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

新北市政府特別感謝各黨派議員支持,本次修正期能合理化房屋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修正重點如下:
一、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減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自住房屋(新北市114年期房屋現值在235萬500元以下者),稅率由1.2%調降為1%。
二、非自住房屋課以差別稅率: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採全國歸戶,4戶以內每戶1.5%;5至6戶每戶2%;7戶以上每戶2.4%。
(二)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起課1年以內,每戶2%;超過1年,2年以內,每戶2.4%;超過2年,4年以內,每戶3.6%;超過4年,5年以內,每戶4.2%;超過5年,每戶4.8%。
(三)其他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2戶以內每戶3.2%;3至4戶每戶3.8%;5至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
三、持有原因非屬多屋未有效使用,包含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等12類,可排除計入全國戶數計算及適用差別稅率,採單一稅率2%或1.5%課徵。

另配合房屋稅改為按年課徵,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亦經議會三讀通過,並溯及113年7月1日起施行。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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