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呼籲: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形,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反映,某大型外商A公司將與原派駐人力之B公司終止合作,A公司並與C公司簽定新合作契約,欲將B公司派駐A公司之勞工,轉由C公司僱用。但是B公司只告知勞工派駐契約將於年底屆滿。嗣後勞工又收到C公司的工作邀約,將以簽訂新勞動契約的方式,使勞工繼續留在該A公司工作。勞工認為C公司提供之勞動契約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B公司疑似有促使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恐有損勞工權益,因此向本局尋求協助。
高寶華局長提醒,依法雇主如打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或同法第12條(解僱)規定,始可為之,如果沒有上述法定原因,雇主並不能任意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如果事業單位欲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原因,雇主就需要按資遣的流程來處理。首先,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預告期間每週可有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
勞動局指出,事業單位(例如B公司)派駐人力於他公司(例如A公司)工作,雇主仍為本案之B公司,如不打算繼續僱用勞工(例如:勞工不願從B公司轉至C公司任職,或是B公司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應依上述規定以資遣或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的方式辦理,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局呼籲,如果勞工從B公司轉至C公司任職,B公司亦應本於企業社會責任,協助併計勞工於B公司任職之年資,以保障勞工權益;如勞工認為C公司提供之勞動契約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切勿貿然簽署。
市民朋友若是遇到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如果有其他勞動法律疑問,本局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資訊如下:
(一)現場諮詢:
1、勞動權益中心(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到5時現場排隊,或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線上預約。
2、北投就業服務站(北投區新市街30號5樓)及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9號2樓):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現場排隊。 3、信義就業服務站(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8樓):每週三及週五上午9時至12時現場排隊。
(二)電話諮詢: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到5時,可撥打總機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 7019 (每通限時10分鐘)。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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