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施行上路 指定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應達50%以上
承辦單位: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發稿日期: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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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於114年6月25日發布,114年6月27日生效,提升焚化再生粒料替代天然粒料使用率,落實資源永續利用、共創循環經濟。臺北市環保局表示,管理辦法訂定後,北市轄內指定工程使用項目,應摻配資源化產品(焚化再生粒料)達50%以上;如未依規範使用資源化產品,得依自治條例處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緩。
環保局說明,「焚化再生粒料」是焚化廠處理垃圾產出的焚化底渣,依環境部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分篩處理,符合環境標準的再生粒料,即「資源化產品」。北市於92年起推動焚化底渣妥善處理及多元再利用,此次管理辦法是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第4項授權訂定,明確規範指定工程應摻配焚化再生粒料的比例,並明訂使用程序,將管理納入法制化,以進一步落實北市資源循環政策。
環保局也指出,管理辦法明訂北市道路挖掘工程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多用於電信、下水道等管線開挖回填,是具較高流動性的水泥基材),應以北市產出的焚化再生粒料取代天然粒料達50%以上,期盼透過管理辦法的施行,確實提升北市轄內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率,在兼顧工程品質與環境永續下,落實淨零減碳、資源循環利用,亦響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共創永續發展城市。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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