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座工業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 麥寮港6/1起管制船舶使用岸電和低污染燃料
記者陳致愷/雲林報導

麥寮港6/1起管制船舶使用岸電和低污染燃料/翻攝照片
為提升雲林縣空氣品質,守護縣民健康,雲林縣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2月3日公告「雲林縣經濟部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麥寮港及經濟部雲林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此次新增麥寮港管制區域,管制船舶岸電、燃料與施工機具,希望透過擴大管制區域、增加管制對象等措施,落實推動環境永續與健康城市的目標。
雲林縣環保局局長張喬維表示,本縣前已公告離島式基礎和雲林科技工業區為空氣品質維護區並自112年3月起實施進場機車與柴油車管制,於本次公告正名為產業園區。另外,有鑑於移動源污染型態多樣化且麥寮港比鄰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經檢討後新增麥寮港空維區進行船舶及二區施工機具的管制。6月起,麥寮工業港全年進出船舶數約2仟餘艘次將進行納管,期許與亞洲第一座獲得EcoPort「生態港埠認證」殊榮的麥寮港管理單位共同合作,落實綠色運輸,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本次管制對象涵蓋所有進出上述區域的柴油車及燃油機車,要求出廠已滿五年的車輛,須具備一年內完成排氣檢驗之紀錄,或已取得有效自主管理標章者,方得進場。麥寮港進出船舶則要求於港區停泊超過兩小時且有用電需求時,應使用岸電;另於港區水域內航行時,須使用低污染燃料,如超低硫燃油、液化天然氣(LNG)或甲醇等。施工機具(如挖土機、推土機、鏟裝機、壓路機、起重機等)則須取得有效期間內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方可進入管制區域內作業。
環保局指出,自6月1日起,凡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處。雲林縣環保局強調,此項政策將有效降低產業園區及麥寮工業港周邊的空氣污染,改善周邊居民的生活品質與健康安全,並呼籲使用車輛、施工機具及船舶相關業者共同配合管制措施,攜手打造低碳、潔淨、永續的生活環境。
施工機具如有進場需求者,可先填寫施工機具調查單(網址:https://reurl.cc/8DNdbb ),請於114年6月10日下班前完成申請,以利環保局核發申請證,於排檢期間該機具持申請證可入廠作業。環保局將盡速依「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規範」,執行儀器測定,並依測定結果核發「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如有施工機具核發標章相關問題可洽詢電話:05-537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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