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案聲請裁判及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不受理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民代受託構成貪污,合議庭發回更審,林益世認為有違憲疑意,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林益世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的新台幣及美元總額約新台幣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針對收賄6300萬元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不過,更一審又認定不構成貪污,改判4年10月徒刑。

案件上訴後,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去年6月提案大法庭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年3月間統一見解,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如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承審庭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正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中。

林益世認為,最高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定及今年3月間撤銷發回更審的判決有違憲疑意,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林益世聲請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依法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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