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涉侵吞股款 理律向國泰世華銀求償敗訴確定

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務專員劉偉杰涉盜賣客戶股票,得手30.9億元後出境。理律向處理款項的國泰世華銀行求償近10億元,更一審判決敗訴,最高法院日前仍判理律敗訴,銀行免賠確定。

全案緣於,理律於民國92年10月間爆發前法務專員劉偉杰涉嫌私自出售美商新帝公司(SanDisk)委託理律處理的聯電股票,並透過在香港、台灣等地洗錢方式,成功盜領股票出售利益逾新台幣30億9000多萬元。

涉盜賣客戶股票,造成理律重大損失,已足額賠償客戶;劉偉杰犯後潛逃出境迄今未歸,台北地檢署在106年間考量他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處分不起訴。

理律96年間提告主張,劉偉杰盜賣股票期間,處理款項的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相關存匯款事宜時有明顯疏失,未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國泰世華銀行及負責人求償逾9億9000萬元。

銀行抗辯指出,劉偉杰就此帳戶有提款權限,銀行向劉偉杰所為給付,已對新帝公司發生返還消費寄託款的清償效力,且銀行就這些帳戶提款、匯款事務的處理,沒有可歸責的事由。

一審及二審均認為理律求償無理由,判決敗訴。案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劉偉杰有權獨立代理新帝公司開設帳戶,並為存款、領款及匯款的行為,且劉偉杰開戶時留存「新帝公司印文」及「劉偉杰印文」作為取款印鑑的行為,也屬授權範圍而有效。

因此,劉偉杰持此帳戶的印鑑章、填載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向銀行陸續受領合計30億9086萬7332 元,均對新帝公司已生清償效力。

更一審指出,理律依消費寄託、債權讓與法律關係等情形,向銀行求償9億9100萬2240元,並無理由,判決理律敗訴。理律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仍然判決理律敗訴,銀行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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