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趴睡窒息 保母過失致死判刑7月定讞

許姓保母照顧不到3個月大男嬰時,疏於注意導致感冒未痊癒男嬰趴睡而窒息身亡。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許女有期徒刑7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許姓女子為領有執照專業保母,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日間托育照顧出生未滿3個月男嬰。

許女疏於注意男嬰感冒症狀未痊癒,於11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許,安撫男嬰入睡後,以月亮枕包覆男嬰方式,使男嬰睡在彈簧床墊上,並獨留男嬰於房內,男嬰因扭動身體致面部朝下呈趴睡姿勢,進而壓迫口鼻引發窒息。

許女於110年11月24日接近中午時間,發現男嬰成趴睡姿勢而無呼吸,隨即叫救護車把男童送醫急救;由於男嬰休克時間過長,同年12月28日,因缺氧性腦病變,併發中樞身經系統與呼吸器官衰竭而死亡。

一審認為,許女為專業保母,依照其經驗、能力與專業訓練,卻疏於注意男嬰身體狀況,許女過失行為與男嬰死亡有因果關係。

一審審酌許女疏未注意睡眠環境安全,且未隨時注意男嬰身體與呼吸狀況的過失程度,所為應予非難,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

許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許女上訴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二審認為,許女違反注意義務,造成男嬰死亡,又考量男嬰父親未原諒許女,仍不宜宣告緩刑,許女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許女再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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