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公訴檢察官遭評未達良好 二審廢棄發回

前檢察官林在培論告浩鼎案時怠於執行職務等,士檢將他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林在培不服興訟,一審判他勝訴,撤銷原處分。士檢提起上訴,二審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士林地檢署表示,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積極研議尋求後續在法院審理充分說明,爭取勝訴判決,落實核實考核職務評定。

全案緣於,士檢於民國106年間以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用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為由,將翁啟惠、張念慈依貪污罪起訴;108年間,檢方在一審判無罪後放棄上訴而確定,已退休的林在培即是此案公訴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108年間,士林地檢署以林在培承辦浩鼎案未依指示送閱論告書,還在最終言詞辯論前幾天才將被告的500頁答辯狀交給協辦的主任檢察官,欠缺敬業精神、怠於執行職務,綜合考量平時考評紀錄後,將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林在培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否認有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北高行認為,林在培107年5月1日至107年8月28日間的平時考評由同年8月29日才就任的主任檢察官評核,有瑕疵。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士檢依據有瑕疵的評核對林在培做出未達良好的評定,並不合法,判決撤銷未達良好的處分。士檢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檢察官職務平時考評紀錄表上,由直屬主任檢察官所為的初步考核,是依檢察長也就是法定考評權人的授權而為,即使受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在此段考評期間曾有異動,檢察長仍得授權考評當時受考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由其本於最接近受評人並具指揮監督權責的最適職務地位,協助檢察長調查相關考評資料而辦理。

也就是,此件不得僅因其主任檢察官未在整段考評期間內始終擔任受評人直屬主管,就逕予認定其不能為正確考評或有出於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而為違法考核。

二審指出,原審未實質審究林在培所主張原處分程序及實體上諸多具體違法情事,是否確實有據,僅因此主任檢察官到任期間等,進而認定相關考評有瑕疵。

二審認為,此件有再行調查審認的必要,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的台北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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