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忠鄉長貪污一審無罪 偽造文書判1年4個月

雲林地檢署去年4月偵辦褒忠鄉長陳建名涉貪,依法將陳建名等15人提起公訴;雲林地院今天宣判,陳建名犯偽造文書判1年4個月,貪污部分因罪證不足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陳建名表示,尊重司法,待收到判決書後,會與律師討論提起上訴,捍衛自己清白,也感謝這段時間默默陪伴及鼓勵他的鄉親,他一定會持續認真鄉政推動服務,回報鄉親相挺。

雲林地檢署指出,收到判決文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指出,法院以刑法第214條判決,不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尚無須停職,且全案尚未定讞,不影響陳建名職務。

雲林地院今天宣判,陳建名被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1年4個月,貪汙罪則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李姓課長判6個月、緩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吳姓課長1年4個月;許姓祕書1年6月;其餘村長則判5個月到1年、緩刑3年不等徒刑,另7人則獲判無罪。

檢方前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接獲線報指稱,陳建名等人為牟取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所餘經費7萬1500元,取得某小食部9張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偽填品名、數量等內容,詐領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餐會,作為綁樁賄選村長之用。

另外,檢方調查,褒忠鄉公所前年8月舉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總經費超過1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規範,須公開招標,陳建名卻指示許姓秘書與社會課吳姓課長找蔡姓和王姓廠商承攬業務。

陳建名等人將活動拆成數個未逾10萬元的標案,再由蔡姓廠商收集其他廠商收據,申報經費43萬元,其中8萬元提供給陳建名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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