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成檢舉賄選獎金 屏東刑大前偵2隊長判3年8月定讞

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前偵2隊長邱奕成向民眾索取檢舉賄選獎金2成、約新台幣16萬元,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貪污罪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邱男於民國107年11月任職於屏東縣警局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期間,受理民眾檢舉某候選人賄選案,但邱男卻向檢舉人索取檢舉獎金80萬元(扣稅後)2成的16萬元,作為協助檢舉人請領獎金等職務行為的對價,檢舉人擔心身分曝光,只好同意。

判決表示,邱男後來轉任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偵2隊長,仍負責賄選檢舉案件聯繫工作,110年3月間,邱男接獲檢方通知核發檢舉獎金函文,駕車搭載檢舉人至屏東地檢署領取支票,便輾轉到銀行兌現,檢舉人交付16萬元給邱男。

法務部廉政署已接獲邱男要求賄賂情資,沿途跟蒐邱男車輛,等到邱男車輛抵達屏東縣警察局停車場後,廉政官立即趨前表明身分攔查,邱男見狀狂奔,但被廉政官與屏東縣警察局人員合力逮捕。

屏東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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