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兄弟爭產 張國煒獨得張榮發逾百億遺產確定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張國煒,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二審均認定遺囑有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張國政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原審本於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認定張榮發作成密封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在場的柯麗卿等3人為張榮發指定的見證人,並經公證人楊昭國於密封遺囑過程中予以確認。

最高法院表示,張榮發在楊昭國面前取出其簽署的遺囑正副本,並與楊昭國確認後才密封,已表明為自己遺囑的意思,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要件,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張國政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張榮發於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多數遺產包括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張國煒可分得約新台幣140億餘元。

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於103年12月間製作的密封遺囑並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張國煒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作成,筆跡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為真,證明遺囑有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遺囑具備遺囑要件,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認為,張榮發密封遺囑作成前,常因病住院治療,且於作成密封遺囑後處於混亂、意識清醒程度極度低落狀態,但無任何病歷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

二審指出,張榮發於103年9月至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於103年10月至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1億4675萬餘元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於103年9月至11月仍有處分鉅額財產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二審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筆跡,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100年至104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符,可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此外,張榮發於103年12月間請劉姓女子代寫密封遺囑,並指定柯麗卿等3人在密封遺囑見證人欄簽名,再找公證人楊昭國至張榮發家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合議庭認為,楊昭國進行公證前已知見證人身分,且張榮發請劉女拿出其於前1天簽署的遺囑,並與楊昭國確認後進行密封,可見本件密封遺囑確實是張榮發自己所為,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要件。

二審合議庭認定,張榮發密封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屬有效,張國政上訴無理由,仍判決敗訴。張國政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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