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擊嬰兒頭部致死 女子判1年6月定讞

越南籍麥姓女子受託照顧一名4個月嬰兒,109年9月間見嬰兒無意識,拍擊嬰兒頭部等處,導致嬰兒腦部損傷致死。高院更一審判處麥女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越南籍麥姓女子來台依親,與女兒同住新北市泰山區,麥女於民國109年間受武姓女子所託,無償代為照顧武女4個月大的女嬰。

判決表示,麥女於109年9月7日上午在住處餵食女嬰後,因女嬰吐奶,麥女先幫女嬰清潔,並將物品拿至浴室清洗後,返回房間時,驚覺女嬰無意識,且臉色有異,為了喚醒女嬰,麥女拍擊女嬰頭部,並搖晃其身軀,但女嬰均無反應。

麥女隨後請女兒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女嬰送醫急救,但女嬰於同年10月16日上午因腦組織軟化壞死,泌尿道感染及肺炎,引發腦損傷、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麥女。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麥女沒有殺人犯意,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麥女有期徒刑1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麥女故意拍打女嬰頭部,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麥女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認定二審有調查未盡或理由欠備的缺失,發回更審。更一審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麥女有期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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