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於台南魚塭、光電場回填營建廢棄物 3土資場業者收押禁見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違法於台南魚塭、光電場回填營建廢棄物 3土資場業者收押禁見

南檢聯手環警查獲2名許姓與1名施姓非法土資場業者,涉嫌在台南市安南、七股、善化等區33處魚塭及光電場,違法回填堆置營建混合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由10餘位檢察官協同複訊後,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南檢劉修言主任檢察官、林昆璋檢察官16日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16個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及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專案小組人員共100餘人,前往臺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33處魚塭土地執行搜索 及開挖;經專案小組人員運用挖土機等機具在現場開挖及蒐證後,發現許姓及施姓3名業者,分別在臺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處之魚塭土地經營非法土資場,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營建工地所 產出之營建混合物直接載運至魚塭土地回填及堆置,專案小組除將涉案被告共23人帶回偵訊,並在現場查扣非法回填掩埋營建混合 物之挖土機2臺及車輛6輛。

經由檢察官訊後,認3名業者均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等罪嫌,且有串供、滅證之 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19名被告分別以新臺幣3 萬元至 20 萬元不等交保。

台南地院18日裁定,兩名許姓與施姓等3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竊佔等罪嫌重大,加上此案牽涉人員甚廣,其他犯罪情形有待釐清,被告3人為脫免罪責有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串、滅證之虞,有羈押的原因與必要,諭知3名被告從8月18日起收押禁見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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