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屏東議員涉案 男子放鞭炮遭訴恐嚇獲無罪確定

民進黨籍屏東縣議員許展維去年因案退出立委選舉,李姓男子在服務處前放鞭炮、咆哮,一審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2月;案經李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日前改判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許展維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去年7月31日宣布退選,位在萬丹鄉服務處當天晚上遭李男施放鞭炮,並對服務處錄影、咆哮。經檢警偵辦,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起訴李男。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二審判決書指出,李男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晚間,持煙火到許展維服務處外燃放及咆哮,沒有直接射向服務處等攻擊行為,至多僅是產生令人嫌惡噪音或突發閃光,導致他人短時間受驚不悅。

判決書提到,李男當時持手機朝服務處攝影還出言謾罵,但屬於反諷、嘲弄口氣,沒有具體對許展維致生危害安全或恐嚇情形。

另方面,李男案發當晚也在許展維臉書留言,但二審認為,依李男表意脈絡,是對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發表言論,對許展維做出的負面評價,是對所選出民意代表不滿、貶抑等情緒宣洩,用語負面、粗鄙,但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限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二審認為,李男在服務處前放鞭炮及咆哮、臉書留言等行為不構成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撤銷原判決,判李男無罪,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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