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名醫湯月碧涉採購弊案 更一審改依洩密罪判刑6月

前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湯月碧於民國99年間被控收賄以護航業者採購案,二審依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改依洩密罪判可易科罰金刑6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湯月碧被指在微型骨鑽鋸組採購案中,其助理於開標時在另一家業者審查結果記載不合格、無觸控式液晶螢幕,但此業者於型錄上也未載明觸控式液晶螢幕,有可能是此家業者不合格的原因。

在多功能血管雷射採購案中,新聞資料指出,湯月碧僅是配合修正採購規格,最終由台大醫院院長決行,因此非湯月碧可主導決定。至於微創水刀清創採購,也是經由台大醫院同意辦理採購,難認湯月碧對特定業者有差別待遇。

更一審認定,檢方不能證明湯月碧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圖利等罪,因此這部分撤銷判決,改判湯月碧無罪。

此外,湯月碧涉犯2個洩密罪的部分,更一審考量案件纏訟多年,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並審酌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湯月碧於99年間擔任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連勝文槍擊案醫療小組召集人,讓連勝文出院時臉部幾乎不留疤,外界封她為「上帝之手」。

檢調在偵辦署立醫院採購案期間,發現湯月碧在台大醫院辦理整形外科微型骨鑽鋸組、微創水刀清創儀、多功能血管雷射等3項採購案時,涉嫌透過透露標案內容等方式,護航特定業者得標,並涉嫌收受賄款與不正利益共59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處湯月碧有期徒刑12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湯月碧繳回犯罪所得等,改判處9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理由不備、調查未盡的違誤,撤銷判決並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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