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明涉共諜案無罪確定 退將夏復翔部分撤銷發回

前台聯立委羅志明被控遭中共解放軍吸收,並涉嫌引介台灣退役軍官赴中接受落地招待,一、二審均認定羅志明罪嫌不足,判決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羅志明無罪確定。

此外,本案被告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一審判處得易科罰金刑5月,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夏復翔為中國「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未遂的部分,二審判決理由不備,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其餘部分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羅志明被控在民國102年間因業務往來結識中共解放軍「李鷹」並遭中共吸收,先引介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接受中共吸收,羅、夏再受「李鷹」指示,並引介退役軍官赴中接受落地招待。

103年至107年間,夏復翔被控受「李鷹」指示,引介退役軍官參與中國「黃埔軍校同學會」辦理的座談會、黃埔情高球賽,目的是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及武統台灣等統戰思想引導,以達發展組織目的。

羅志明、夏復翔被控共計引介48名退役軍官赴中參加孫中山誕辰紀念活動暨澳門觀光、三二九黃花崗72烈士紀念活動、珠海航空暨空軍814筧橋空戰勝利活動、四川成都參訪團、珠海航空展等活動;共計出團13次、194人次。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中國「黃埔軍校同學會」屬於中國黨務機構委託的民間團體,夏復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未遂;考量夏復翔坦承大部分客觀行為,但未有證據證明有退役軍官自甘被「黃埔軍校同學會」所用,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得易科罰金刑5月。

另外,因無積極證據可認定「李鷹」確為中共解放軍,且部分受引介的退役軍官,並沒有相應的出入境紀錄,因此夏復翔、羅志明受「李鷹」指示引介退役軍官赴中的部分,判決無罪。

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黃埔情高球賽自98年起每年辦理,因考量海軍退將多居住高雄,夏復翔才受陸軍官校校友會指派並擔任高球賽聯繫事宜,難認夏復翔有物色、引介退役軍官的行為。

二審指出,雖可預期中國會藉賽事表達政治理念,但嚴重偏離球敘交流主軸,非參與者所樂見,且經夏復翔評估海軍退將不可能盲目追隨而遭中國吸收,且當時兩岸各界頻繁交流,不能因數年後兩岸情勢緊張就認定夏復翔發展組織。

二審認定,夏復翔為「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未遂的部分,改判無罪;另外,夏復翔、羅志明受「李鷹」指示引介退役軍官赴中的部分,仍然維持無罪判決。

案經檢方二度上訴,最高法院就羅志明與夏復翔受「李鷹」指示引介退役軍官赴中的部分,駁回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另就夏復翔為「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未遂的部分,則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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