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童疑遭虐死 生母犯傷害罪二審仍判2年

台南2歲謝姓男童去年10月疑遭虐死,謝姓生母及同居人生父陳男遭逮送辦,謝女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審判刑2年後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指出,謝姓男童於民國111年間疑遭虐待,同年4月由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隔年7月才返回原生家庭,和謝女、陳男及胞姐謝姓女童同住於租賃飯店。

謝女、陳男認為男童不服管教,一度施虐,謝女也放任陳男持續對男童凌虐,陳男更在謝女外出工作不知情時,重擊男童腹部重傷,引發敗血性休克,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謝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檢方認為判刑過輕而提起上訴,但台南高分院認定謝女坦承犯行,清楚供述陳男對男童暴行,有彌補過錯的悔悟心意,駁回上訴。維持2年原判。

另外,陳男涉犯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身心發育致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由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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