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詐領侵占1.4億元 二審判刑4年
吳姓會計師被控處理某公司解散清算,以存摺掛失辦補發方式,詐領侵占新台幣1.4億元,又涉詐欺侵占另家公司等。二審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認定,仍判他4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吳姓會計師於民國103年11月間,受英屬維京群島某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受指派處理台灣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但是卻未經公司授權,擅自將公司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
判決指出,吳姓會計師接續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台灣分公司名義的「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向銀行提領款項,獲得新台幣1億4630萬元。
此外,吳姓會計師被查獲詐欺另家公司負責人14萬4000美元並侵占款項新台幣4萬9200元。
一審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的詐欺銀行罪,判刑3年4月;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業務侵占罪,判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4891萬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吳姓會計師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仍判刑4年,全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吳姓會計師於民國103年11月間,受英屬維京群島某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受指派處理台灣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但是卻未經公司授權,擅自將公司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
判決指出,吳姓會計師接續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台灣分公司名義的「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向銀行提領款項,獲得新台幣1億4630萬元。
此外,吳姓會計師被查獲詐欺另家公司負責人14萬4000美元並侵占款項新台幣4萬9200元。
一審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的詐欺銀行罪,判刑3年4月;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業務侵占罪,判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4891萬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吳姓會計師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仍判刑4年,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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