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七警玩槍誤擊1發 偷彈頭組裝假子彈偽造紀錄判刑
保七第六大隊白姓、徐姓警員帶槍值勤翹班,白員跑到友人家,卻意外擊發1槍,2人為掩飾犯行,偷隊上同事抽屜內彈頭組成子彈放回槍械室,被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南投分隊白姓、徐姓警員今年5月1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應執行守望埋伏勤務卻未執行,由徐員駕駛偵防車載白員至友人住處,徐員再返家休息,由於白員友人想看槍枝,白員竟拿出警槍把玩,卻不慎朝地上誤擊發1次。
白員驚覺闖禍,並告知徐員此事,為避免誤擊發子彈被發現,決定由徐員回隊上竊取彈頭,再交給白員將擊發後彈殼與竊得彈頭組裝放回槍械室,假裝無事故發生;照此規劃行事,徐員在同事未上鎖抽屜竊得1顆彈頭,2人再共同將已擊發彈殼裝上彈頭,放回槍械室。
白員再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警政電子系統工作紀錄簿,在工作記事及處理情形欄登載「無事故」不實資訊,經徐員於備註欄位點選「同意」,白員再於員警出入登記簿歸還欄位填寫子彈24發(實際應為23發)不實資訊,損害南投分隊對槍械及勤務管理正確性。
白員、徐員犯行仍被發現,白員被記大過1次並從南投水里調到台北,徐員則被撤銷助教身分、記小過1次並從水里調職台北,全案再由保七總隊第六大隊移請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白員、徐員於警詢及偵查中都坦承犯行,檢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竊盜罪嫌起訴。
法院指出,白員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竊盜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徐員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竊盜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南投分隊白姓、徐姓警員今年5月1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應執行守望埋伏勤務卻未執行,由徐員駕駛偵防車載白員至友人住處,徐員再返家休息,由於白員友人想看槍枝,白員竟拿出警槍把玩,卻不慎朝地上誤擊發1次。
白員驚覺闖禍,並告知徐員此事,為避免誤擊發子彈被發現,決定由徐員回隊上竊取彈頭,再交給白員將擊發後彈殼與竊得彈頭組裝放回槍械室,假裝無事故發生;照此規劃行事,徐員在同事未上鎖抽屜竊得1顆彈頭,2人再共同將已擊發彈殼裝上彈頭,放回槍械室。
白員再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警政電子系統工作紀錄簿,在工作記事及處理情形欄登載「無事故」不實資訊,經徐員於備註欄位點選「同意」,白員再於員警出入登記簿歸還欄位填寫子彈24發(實際應為23發)不實資訊,損害南投分隊對槍械及勤務管理正確性。
白員、徐員犯行仍被發現,白員被記大過1次並從南投水里調到台北,徐員則被撤銷助教身分、記小過1次並從水里調職台北,全案再由保七總隊第六大隊移請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白員、徐員於警詢及偵查中都坦承犯行,檢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竊盜罪嫌起訴。
法院指出,白員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竊盜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徐員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竊盜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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