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老闆涉數發部開槍案求具保停押 法院不准

民宿張姓老闆涉對中國人來台旅遊政策不滿,去年3月到數發部開槍,一審判刑4年10月,目前由二審審理中。張男主張已反省悔悟,母親罹癌需照顧等,聲請具保停押,二審日前駁回。

張男聲請主張,羈押期間冷靜反省犯行造成社會恐慌,深感悔悟,僅以重罪羈押影響他武器平等及防禦權;羈押期間已逾一審判決刑期1/6,他的所有親人、事業皆在台灣,且母親罹癌需人照顧,他絕無逃亡或反覆實施的想法,請求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准以新台幣8萬元具保或命定期報到、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處分。

二審高院合議庭審酌,一審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張男4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足認他犯罪嫌疑確實重大。

二審指出,張男請友人代為傳訊予次子,對於槍枝來源避重就輕,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不願面對刑罰、勾串證人以減免罪責之虞,確實有羈押原因,且扣案槍彈,數量多、火力強大,張男供述對槍枝有興趣,槍彈從網路上購得,所述購買經過很容易,可輕易再次取得槍枝,他具有非法持有槍械的動機及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非法持有非制式槍枝)犯行之虞。

二審表示,張男事前於113年3月20日、21日從南投北上現場勘察,足認是預謀犯案,於犯行前一天在旅館住宿一晚,仍決意實行犯行,本件對張男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及必要。

有關張男聲稱需照顧母親部分,二審指出,此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不足採為張男應予停止羈押的依據。

二審指出,本件羈押事由無從因張男具保而消滅,張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予准許,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張男因對政府就中國人士來台旅遊政策不滿,謀以激烈方式抗議,於113年3月28日開著租賃小客車,攜帶槍枝、子彈,在數位發展部附近的停車場,將制式散彈裝入獵槍、手槍彈匣上膛,於當天上午10時20分許,持槍進入數發部內,朝1樓內部射擊2槍,造成部分樓層指示牌掉落砸毀盆栽造景、1樓牆壁部分缺損。

張男接著持槍搭乘電梯前往數發部部長、次長辦公室所在的2樓,大樓警衛見狀大聲呼喊,2樓人員將2樓鐵門關上,張男抵達後發現無法進入,僅能走樓梯返回1樓,再持槍朝1樓玻璃大門射擊1槍。

案經警方獲報到場逮捕張男,並扣得犯案槍、彈;台北地檢署對張男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張男犯下多罪,從重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論罪,判處4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案經上訴,案件由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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