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自律會審議鍾文智裁定案 最重可移送監察院
鍾文智案裁定未公告及送達事件,高院今天召開自律會調查,通知本案合議庭3名法官說明,會議進行中,依規定,若自律會認應付處置,決議建議最重為司法院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就鍾文智案裁定未公告及送達事件,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已通知本件合議庭成員得以書面陳述意見,也可到場口頭陳述意見,目前仍開會中。自律會成員包含院長高金枝等共9人,目前尚不知是否會有決議。
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自律會決議包括不付處置或付處置,審議重點在於有無構成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得任法官等情形,包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自律會若認為應付處置,須決議建議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以及建議司法院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29日則發布聲明對合議庭違反相關程序部分,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絕不寬貸。
另方面,最高檢察署3月間表示,鍾文智於民國106年即有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的事實,被依冒用護照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外界質疑法院於科技設備監控期滿後未予延長一節,已請台北地檢署儘速查明釐清,且主要目的為了解檢察官本件流程應對等狀況,有無精進空間。
全案起於,鍾文智涉嫌違反證交法,被判刑合計30年5月徒刑,事後棄保潛逃遭檢方通緝。高院去年10月間未延長鍾文智科技監控、僅加保新台幣2000萬元引發爭議。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天發布聲明指出,高院合議庭於去年10月9日針對是否延長電子監控開庭,蒞庭檢察官當庭兩度發言要求必須延長電子監控,法官僅回應將以書面裁定通知,此後均無下文,隨後竟由審判長與法官在審理單上簽名,旋以電話通知辯護律師帶同被告來拆卸監控設備,合議庭行徑異常至極,當時如何與辯護律師私下聯絡及箇中曲折,應詳為調查。
劍青檢改聲明,譴責高院及合議庭於事件爆發後,為圖卸責竟誣賴檢察官並卸責書記官,呼籲司法院調查並請高院啟動法官評鑑或議處;高院在事件爆發後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指稱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試圖帶風向卸責,與真相完全背離。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回應並截圖指出,關於劍青檢改今天聲明中所指高院澄清訊息部分,高院於114年3月13日下午發布至記者群組的澄清訊息中,並未提及最高法院、檢察官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即在群組的簡訊內容,並沒有劍青檢改提到的內容。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實務經驗,本件裁定主要應是由受命法官處理及召開調查庭,確認各方意見,並於法官內部評議時向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口頭或書面說明,經3人評議裁決,再由受命法官製作裁定並交由書記官進行後續程序;因此本件爭議,去年10月14日評議裁決,後續未公告及送達,近期3月28日才以略式裁定方式上網公告,相關原因為何,合議庭3名法官哪裡有疏失,現正由法官自律委員會釐清調查。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就鍾文智案裁定未公告及送達事件,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已通知本件合議庭成員得以書面陳述意見,也可到場口頭陳述意見,目前仍開會中。自律會成員包含院長高金枝等共9人,目前尚不知是否會有決議。
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自律會決議包括不付處置或付處置,審議重點在於有無構成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得任法官等情形,包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自律會若認為應付處置,須決議建議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以及建議司法院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29日則發布聲明對合議庭違反相關程序部分,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絕不寬貸。
另方面,最高檢察署3月間表示,鍾文智於民國106年即有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的事實,被依冒用護照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外界質疑法院於科技設備監控期滿後未予延長一節,已請台北地檢署儘速查明釐清,且主要目的為了解檢察官本件流程應對等狀況,有無精進空間。
全案起於,鍾文智涉嫌違反證交法,被判刑合計30年5月徒刑,事後棄保潛逃遭檢方通緝。高院去年10月間未延長鍾文智科技監控、僅加保新台幣2000萬元引發爭議。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天發布聲明指出,高院合議庭於去年10月9日針對是否延長電子監控開庭,蒞庭檢察官當庭兩度發言要求必須延長電子監控,法官僅回應將以書面裁定通知,此後均無下文,隨後竟由審判長與法官在審理單上簽名,旋以電話通知辯護律師帶同被告來拆卸監控設備,合議庭行徑異常至極,當時如何與辯護律師私下聯絡及箇中曲折,應詳為調查。
劍青檢改聲明,譴責高院及合議庭於事件爆發後,為圖卸責竟誣賴檢察官並卸責書記官,呼籲司法院調查並請高院啟動法官評鑑或議處;高院在事件爆發後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指稱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試圖帶風向卸責,與真相完全背離。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回應並截圖指出,關於劍青檢改今天聲明中所指高院澄清訊息部分,高院於114年3月13日下午發布至記者群組的澄清訊息中,並未提及最高法院、檢察官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即在群組的簡訊內容,並沒有劍青檢改提到的內容。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實務經驗,本件裁定主要應是由受命法官處理及召開調查庭,確認各方意見,並於法官內部評議時向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口頭或書面說明,經3人評議裁決,再由受命法官製作裁定並交由書記官進行後續程序;因此本件爭議,去年10月14日評議裁決,後續未公告及送達,近期3月28日才以略式裁定方式上網公告,相關原因為何,合議庭3名法官哪裡有疏失,現正由法官自律委員會釐清調查。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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