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那瑪夏區長涉索賄判刑定讞 懲戒法院判免議

無黨籍高雄市那瑪夏前區長吳牧群(原名:白樣.伊斯理鍛)任職期間,被控向廠商索賄,最高法院判刑15年10月定讞。懲戒法院認為,吳男依法已不得再任公務員,無懲戒實益,判決免議,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牧群於民國107年當選第3屆那瑪夏區長後,在就職前以新台幣60萬元代價,答應陳姓包商不終止工程契約,就任區長後,先透過陳姓包商向董姓、林姓包商借款,因無力償還借款,乃自董、林2人尚未結算或後續承攬工程收取回扣抵償債務,另外,再透過陳姓包商向李姓、吳姓包商收取回扣。

吳牧群另被控於103年第1屆區長任內,以參加原民會舉辦紐西蘭考察活動、希望贊助旅費等理由,向承攬工程尹姓包商索賄。

橋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8年;高雄高分院認為吳男涉紐西蘭考察索賄案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其他索賄案情改判15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監察院認為,吳牧群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通過彈劾吳牧群,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吳牧群擔任那瑪夏區區長職務,竟未能潔身自愛,收受工程回扣及賄賂之時間甚長,所收受回扣及賄賂金額甚多,違反義務程度至為嚴重,以及行為後未能坦承犯行,亦未繳回鉅額之犯罪所得,行為後之態度不佳,應該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懲戒法院表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吳牧群除了應予免職外,縱使爾後褫奪公權復權,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法律效果已涵攝吳男本應受的懲戒處分,本案再對吳男懲戒處分已無實益,因此判決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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