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以狗辱罵前女友判拘定讞 再審判無罪確定

陳姓男子被控以與狗有關不雅言詞辱罵前女友,判拘59天定讞。陳男聲請再審獲准,高院依憲法法庭公然侮辱罪案判決意旨,審酌女方曾指陳男為狗使她懷孕等脈絡,改判陳男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在北部某醫院工作的陳姓男子與甘姓女子曾為情侶,後來分手。陳男被控於民國110年7月底於醫院辦公室,以與狗相關的不雅言詞辱罵甘女,經甘女提告,陳男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9天確定。

陳男不服判決,聲請再審並提出現場錄影檔案,主張原確定判決理由並未就雙方對話情境及事件前後脈絡為相關說明。台灣高等法院勘驗影片後,審酌原確定判決並未調查雙方完整對話,已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裁定本件開始再審。

高院合議庭指出,縱觀本件事發情境及陳男表意脈絡,甘女曾於104年指涉陳男為「狗」而使她懷孕;甘女事後墮胎,卻在多年之後,對陳男現任女友的友人告知104年往事,使陳男女友因此知悉。

高院指出,陳男認為與現任女友的感情生活受到干擾,才向甘女表達不滿,並以甘女曾指他為狗的不雅言詞質疑甘女。

合議庭指出,陳男一時衝動而以不雅言語抒發情緒,導致偶然、附帶損害甘女名譽,且時間短暫,屬於偶發行為,並非反覆、持續行為,就算造成甘女不快或難堪,冒犯影響程度仍屬輕微,至多僅影響甘女主觀感受,未必會直接貶損甘女的社會名譽。

高院審酌,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判決意旨,難以認定已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權衡甘女名譽權及陳男的言論自由,認為對於陳男言論自由的保障應優先於甘女的名譽權,因此判決陳男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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