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監造台鐵電梯工程涉索賄 二審仍判7年6月

葉姓建築師受台鐵委託,監造宜蘭二結與羅東火車站電梯工程涉向營造商索賄166萬元,協商破局後遭檢舉。一審判葉男7年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日前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一審的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間辦理宜蘭轄內各車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由葉男得標規劃設計與監造;二結與羅東站工程於109年間由某營造商以新台幣3320萬元得標。

判決表示,營造商工務經理、工地主任109年2月間拜訪葉男,會面過程中,葉男以手勢比出「5」,並寫下「5%」的字條,要求支付相當於工程款5%的賄款,即166萬元。

不過,經理、主任當場未答應,返回公司後與高層商議,並多次與葉男協商其他支付條件金額,均遭拒絕。此後,工程進度屢遭葉男刁難,營造商遂向台鐵檢舉。

法官認為,葉男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與國家公權力有關事項,屬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委託公務員。

一審認定,葉男雖否認犯行,但依工務經理與葉男間的簡訊內容,認定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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