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中風男求2.9萬扶養費 遭法院1理由駁回

50歲中風男求2.9萬扶養費 遭法院1理由駁回
法院認定阿明名下土地足以維持生活,駁回他的扶養費請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周刊王CTWANT] 50歲男子阿明(化名)2016年因案入獄,後因腦中風導致身體左側癱瘓,需以輪椅代步。3年前他刑滿出獄後,被安置於養護中心,每月費用需要2.7萬元。但他因無法工作也沒有其他財產,遂向與前妻所生的子女請求扶養,要求按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給予他每月共2萬9495元,直至他去世為止。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明的子女在經合法通知後,未出庭應訊,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陳述。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與第1117條指出,直系血親間負有扶養義務,但扶養請求的前提是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其他謀生能力。若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無需滿足無謀生能力的條件,但仍需證明自已不能維持生活。

不能維持生活即無法依靠自身財產、勞力或其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根據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根據受扶養人之需要,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合理酌定,不得超出合理且必要的範圍。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名下擁有5筆土地,且部分土地面積達數百平方公尺,各筆土地持分比例高達0.0667。法官認為,這些資產足以維持阿明的生活,因此他並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條件,無權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最終,法院裁定阿明的扶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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