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3000元酬勞沒繳回 累犯遭判1年6月徒刑罰6萬

詐騙車手3000元酬勞沒繳回 累犯遭判1年6月徒刑罰6萬
詐騙車手重操舊業,張男因未繳賠償遭重判1年6個月。( 圖/翻攝畫面)

[周刊王CTWANT] 2025年2月27日,雲林地方法院對一起詐欺案件作出判決,張姓男子2024年10月透過他人介紹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所謂的「取款車手」,並參與該集團的非法行為,根據判決書內容,張男與詐團約定,日薪為3000元,負責取款並領取報酬,該詐騙集團利用LINE平台發佈虛假投資廣告,誘使受害者下載投資APP,成功詐騙約10萬元。

在案件發生後,張男依照上級指示,前往停車場取走包含受害者銀行提款卡的信封,隨後前往超商ATM領取現金,完成取款後,張男才領到每日的報酬,受害者發現異常並報警,警方在短時間內追蹤到張男的行蹤,並迅速將其逮捕。

法院表示,張男在偵查過程及法院審理時,對於所犯的詐欺行為都坦承不諱,儘管法官多次提醒,其並未繳交任何犯罪所得,特別是那筆3000元的報酬,因此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的規定,無法獲得減刑。

法官進一步指出,張男之前曾因涉及詐欺案件被羈押,獲釋後竟然再次加入詐騙集團,繼續從事詐騙活動,雖然已經坦白承認罪行,但對於受害者的損失卻沒有任何賠償,且犯罪所得也沒有歸還;最終,法官判決張男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併科罰金6萬元,若無法繳納罰金,則可選擇服勞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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