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法官酒駕同車乘客未罰 監察院促警政署檢討改進執法缺失


宜蘭地院法官酒駕同車乘客未罰 監察院促警政署檢討改進執法缺失




【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酒駕事件引發關注,監察院調查其執法疏失,除法官本身酒測值達每公升1.05毫克外,同車書記官未被依法開罰更凸顯警方執法認知待加強。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同車乘客無需「明知」即可裁罰,此案暴露基層執法人員教育訓練之不足。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表示,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在辦公室飲酒後駕車,當晚20時48分遭警方攔查,檢測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肇事風險為一般人的50倍,嚴重損害司法形象。監察院已於114年3月4日通過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然而,同車的法院書記官卻未依規定受到裁罰,暴露出第一線執行酒駕攔檢的警員在相關法規認知及執行上的不足。監察院因此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促所屬單位檢討改進,並全面加強督導。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明確規定,同車乘客有勸導並阻止駕駛人酒駕的義務,且不以「明知」駕駛人酒駕為裁罰前提。若駕駛人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警方依法應對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以6000元至1萬5000元的罰鍰。


調查發現,攔檢張軒豪的員警誤以為需以「明知」為裁罰同車乘客的要件,因而未對同車的法院書記官進行舉發。此案例凸顯第一線警員對相關法規的認識不足,急需加強教育訓練,以有效遏止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監察委員進一步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全國警察業務及勤(業)務督導,員警在酒駕取締過程中未能依規定裁罰同車乘客,屬執法疏失。警政署應督促所屬單位徹底檢討改進,並全面提升執法能力。此外,針對同車書記官未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所規定的勸導義務,司法院也應研議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圖/翻攝自監察院建築主題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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